党建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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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

 

第一章    

第一条  为了贯彻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,加强中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,健全和完善党内议事机制,确保党总支议事决策民主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和上级有关的精神,结合中心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 中心党总支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,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。党总支应按照“参与决策、推动发展、监督保障”的原则,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中心各项工作,对涉及中心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等(以下简称“三重一大”事项)参与决策,支持中心主任与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。

第三条  党总支应坚持民主集中制,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党总支会议事决策坚持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。凡属应由党总支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,必须召开党总支会集体研究决定,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。

第二章  议事范围

第四条  党总支会重要议事事项范围

1、研究制定中心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、国家法律法规、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、决定的各项举措。

2、按照事业单位党组党建工作要求,与行政领导班子一起研究确定中心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参与中心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;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由党总支会集体讨论审议后,提交理事会决策。

3、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,与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中心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、教育、培养、考核和监督工作,抓好后备队伍建设。行政中层领导人员初步人选、后备干部初步人选、晋升晋级等,应由主任办公会提出意见,经党总支会研究通过。

4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,讨论决定中心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;专题研究部署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、意识形态工作、保密工作、国家安全工作、统战工作、职代会工作、群团工作、创新文化(精神文明)建设等工作,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。

5、研究制定中心党建工作重要制度,审议重要活动实施方案、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和阶段性工作报告等。

6、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、提名和考察工作。

7、研究讨论中心党总支、党支部和工青妇组织设置和换届选举工作;听取纪委、党支部和工青妇等组织的工作汇报和其他专项汇报;讨论党员发展工作以及对党支部和党员的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。

8、履行党章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第三章  会议组织

第五条  党总支会一般每3个月召开1次,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。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,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,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或党总支委员召集并主持。根据工作需要,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,扩大范围由会议主持人决定。会务由中心党政办公室承办。

第六条  党总支会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,或由其他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,党总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。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,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,须经党总支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。

第七条  党总支会召开的时间、议题,原则应提前一周通知与会人员。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。根据工作需要,主持人可邀请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,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,但不参加表决。

第四章  决策程序

第八条  党总支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;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总支委员到会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总支委员,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,会后应向其通报会议情况。

第九条  党总支会决策时,党总支委员应对上会议题进行充分酝酿讨论,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,提出决策意见,重大事项提请会议表决。

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,分别采取投票、举手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的半数为通过。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,应当逐项表决,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。

第十条  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明确的,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,应暂缓决策,待进一步调研论证、交换意见后,再提交下次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,必要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。

第十一条  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来不及或无条件召开党总支会的,党总支书记可临机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党总支会汇报。

第五章  决议落实

第十二条  党总支会情况应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如实记录,会议记录过程完整、要点清晰,须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议题的讨论意见及态度。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。经党总支会讨论通过,以党总支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,由党总支书记签发。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、议题相关汇报材料、会议记录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。

第十三条  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,应依据公开范围,以适当形式及时进行公开或公示,必要时还应向上级党组织汇报。党总支会决定或决议需办理的事项,应明确负责人、责任部门和办结期限,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,并及时向党总支书记和党总支会报告。

第十四条  决策执行过程中,因新的情况和问题导致不能按原决定执行,需变更调整时,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并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。

第十五条  党总支委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,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,与党总支书记共同抓好相关决议的落实。

第六章  会议纪律

第十六条  党总支会研究问题时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讨论;党总支委员要集中精力围绕议题畅所欲言,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。

第十七条  党总支委员要自觉地维护党总支集体领导的权威,对党总支会的决定,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,个人必须坚决执行。如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逐级反映。

第十八条  坚持回避、保密原则。若会议所讨论的问题,涉及党总支委员本人、列席人员及其亲属,本人应主动回避;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纪律,不得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,会议记录、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,不得失密、泄密。

第十九条  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总支会做出的重大决定,或者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等规定处理。

第二十条  不得以微信、邮件、短信等形式替代会议决策。

第七章    

第二十一条  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  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2020年6月1日